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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情形各异 保险理赔论责依法

2015-10-20

发布者:彭文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97人看过举报

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麻痹大意就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发生车毁人亡的惨剧。因此,为了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补偿和赔偿,车主都给车辆上了保险。有的保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有的保险属于自愿性的商业保险。

本期案苑版涉及的案例大多涉及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疑问、发生争议时,一般应当掌握两个原则:一、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两项保险理赔原则在本期案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当然,如果相关免责条款已经明确说明,且事故发生本身是由违法行为导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种事故中,交通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最大的。我们也希望司机朋友在开车时慎之又慎,竭尽全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胡勇)

中学生骑电车撞倒行人

不满16周岁的中学生小林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外出游玩,回家途中不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且不靠道路右侧通行,撞倒行人张某,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对此事故不予赔偿,由林某夫妇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约5200余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小林父母在赔偿部分医疗费后,打算和张某一起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小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将小林、小林父母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两万元。

庭审中,小林父母辩称,小林愿意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林未满18周岁,应由小林父母负全部赔偿责任,但肇事电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发生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使用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才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面已用黑体字注明投保人声明内容,内容为: “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并在保险单背面附有保险条款,投保人林某签字确认已经接受并理解保险条款,由于小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驳回张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小林父母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约52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保险不是万能的,各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与免赔偿额、责任免除等约定各不一样,购买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车,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能载人。

驾照超期门口撞伤妻子

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理由是其驾驶证超期六天未审验,属于无证驾驶,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近日,浙江省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驾照超期并不等于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须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直接赔偿9万余元。

2005年11月18日,张某初次领取了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为6年。谁料想,就在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的第6天,意外发生了。2011年11月23 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拖拉机行驶至其家门口时撞到了自己的妻子王某,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累计10万余元。面对巨额损失,王某和张某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均被告知张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也仍会向张某追偿,而张某与王某属于夫妻关系,该赔偿款属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因此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王某和张某均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虽已届满,但并不影响张某的驾驶技能,不属于无证驾驶;而保险公司仍坚持抗辩张某属于无证驾驶。

作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张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驾驶证。而目前对于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时,目前有关行政部门仍然是给驾驶人直接换证,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政函 (2009)334号文件的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因此对于超过有效期一年以内,在行政处罚的认定上也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在民事审判中不能就此认定像张某的情形属于无证驾驶。

庭审期间,张某补充提交了1份新驾驶证,证明其于2012年2月9日已年检合格。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直接赔偿给王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官提醒,张某虽然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换证而使本案赔偿得以顺利解决,但仍提醒广大驾驶员应按期年检驾驶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来源: 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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