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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拆迁后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彭文科|时间:2015年11月05日|317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男与被告客户(客户)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故某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客户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某男婚前所建房产,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38㎡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争议焦点:

男方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某男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某男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然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

被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原告方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即拆迁补偿款21.5万元;二是对人的安置,虽然是被安置人所享有的一种优惠资格,但形式表现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律师观点: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出庭应诉,答辩观点认为:该套拆迁安置房屋并不完全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按照男方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女方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对女方“人”的因素的补偿,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21.5万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系对“人”的安置,应为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律师代理意见获法庭支持,较好地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男与被告客户(客户)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故某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客户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某男婚前所建房产,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38㎡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争议焦点:

男方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某男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某男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然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

被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原告方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即拆迁补偿款21.5万元;二是对人的安置,虽然是被安置人所享有的一种优惠资格,但形式表现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律师观点: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出庭应诉,答辩观点认为:该套拆迁安置房屋并不完全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按照男方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女方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对女方“人”的因素的补偿,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21.5万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系对“人”的安置,应为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律师代理意见获法庭支持,较好地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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