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亚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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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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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杨树湾子村委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亚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杨树湾子村委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4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现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XX,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上诉人A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A诉称,2005年8月25日,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杨树湾子村委会(以下简称杨树湾子村委会)对其山地黑林及杨树进行公开拍卖,房喜臣以7100元的价款拍得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杨树湾子村二道XX的黑松及落叶松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5年8月25日至2035年8月25日,按杨树湾子村委会发出的拍卖规则规定,中标者当场交付价款后,应立即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但杨树湾子村委会没有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此后十年间房喜臣多次找杨树湾子村委会要求签订合同,杨树湾子村委会一直推托拒绝签订,导致A无法办理林权证书,现要求杨树湾子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协助A办理林权证书, 原审杨树湾子村委会未答辩, 原判认定事实,2005年8月19日,杨树湾子村委会发出公告,定于2005年8月25日上午8时将其山地XX及杨树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A此次起诉的二道洼黑松及落叶松林地,拍卖规则第九条约定:成交后当场兑付成交价款,签订买卖合同,A以7100元的价格拍得二道洼黑松及落叶松林地的承包权,承包期限自2005年8月25日至2035年8月25日,A并于当日向杨树湾子村委会交付了承包费7100元,后房A一直向杨树湾子村委会主张签订承包合同,杨树湾子村委会推托至今未签订, 原审法院认为,A通过竞拍取得了杨树湾子村委会二道洼地块黑松及落叶松林地的承包权,按双方拍卖规则的约定,应在成交后当场兑付成交价款,并签订买卖合同,A虽然交付了承包款,但未与杨树湾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现房喜臣在10年后向杨树湾子村委会主张签订承包合同,履行协助义务,因双方未曾签订过承包合同,履行合同亦无从谈起,本案中A所举证据能够证明A参与竞拍,而与杨树湾子村委会签订完承包合同才是双方履行了拍卖合同的约定,故A要求杨树湾子村委会履行承包合同的证据不足,对A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A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A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005年8月19日村委会发出拍卖公告,从法律形式上位要约,A竞拍成功,并交纳了拍卖款,属于承诺,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树湾子村委会辩称,A的林地确实是拍卖所得,林地也是A经营管理的,但房喜臣的土地和别人的承包地界限有争议,所以无法签订合同,村委会不想双方发生矛盾,希望能有一个解决办法, 二审经审理查明,A要求签订承包合同的林地自2005年拍卖竞标后一直由A经营,杨树湾子村委会对此予以认可,因房喜臣XX的西邻与房喜臣XX边界有争议,作为西邻不在承包合同四至上签字,故一直未能签订承包合同,其余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房喜臣拍卖竞标的林地一直由房喜臣经营,村委会对其承包经营权亦予以认可,因A与地邻在边界上存在矛盾,故村委会一直未能与A签订合同,A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与其签订合同,对此,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自愿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因A与地邻存在矛盾,可另行寻找解决办法,故房喜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牟玉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C
宋亚民系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赤峰市松山区首届律师风采辩论大赛优秀辩手,赤峰市十佳青年律师,赤峰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8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