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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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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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97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告人娄某某、姚某、林某在福州长乐商量策划带各自女朋友到永泰去卖淫。被告人娄某某、姚某花人民币80元印制了2000张招嫖卡片并于2014年4月7日伙同何某某、严某某一起到永泰县,由被告人娄某某、姚某到永泰县城关各个酒店,宾馆分发招嫖卡片并接听招嫖电话,再安排何某某、严某某去卖淫。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告诉女朋友陈某某被告人姚某在永泰县组织女的卖淫后,二人一起到永泰县找到被告人娄某某、姚某。被告人娄某某、姚某、林某和何某某、严某某、陈某某一起商量后,由被告人娄某某、姚某、林某去宾馆发放招嫖卡片,由被告人娄某某、姚某接听招嫖电话并商谈价格,再由何某某、严某某、陈某某三人去卖淫。卖淫收入由卖淫人员抽取200元后,将剩余的钱交给被告人娄某某统一管理,扣除每日住宿、伙食费等费用后,由被告人娄某某、姚某、林某均分。至2014年4月16日六人被抓获时,何某某卖淫两次,陈某某卖淫三次,严某某卖淫四次。

 

办案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姚某、林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良好,在侦查阶段积极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娄某某系积极、主动的策划者,被告人林某只实施了发放色情卡片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者之一;被告人林某未存在与同案犯娄某某、姚某均分卖淫收入的事实,故被告人林某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不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仲裁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1、冯锦锡律师团队受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委托,依法担任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积极开展律师工作。

2、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林某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两者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因此,积极争取改变案件定性是第一重要工作,第二步争取从宽量刑。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从宽量刑辩护意见。虽然对其案件定性仍以组织卖淫罪判决,但已经对其从轻处罚,也取得了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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