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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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道与漏洞:孕妇犯罪与”以孕避刑”

作者:陈云召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2次举报
2025-10-13

我国刑法对特定群体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条款,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个别犯罪分子却企图利用这些规定逃避法律制裁。

法律的人道主义规定

1. 对孕妇的特别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孕妇,因怀孕或哺乳婴儿可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计入刑期

2. 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3. 对老年人的特别规定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以孕避刑"的现实漏洞

    孙某因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自立案至今,孙某4年3次怀孕生子,一直未被收监,有明显"以孕避刑"的嫌疑

    • 2021年9月案发时,孙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 2023年2月一审宣判时,孙某再次怀孕

    • 2024年9月,哺乳期即将结束前,孙某第三次怀孕

  • 类似案例不仅挑战司法权威,更把胎儿、婴儿当成逃避刑罚的工具,导致很多孩子一生下来就没有完整家庭,成为生而不养的"
  • 事实孤儿
  • "
  • 规制困境与司法出路

    1. 实践中的困境

    据研究,从140例涉案怀孕罪犯样本中,筛选出46个"连续多次怀孕"的典型案例,其中至少有22人处于未婚、离异或者配偶入监服刑的状态。有的没有固定婚外伴侣,甚至借助非法胚胎移植等非正常手段怀孕

    2. 司法应对措施

    • 将潜在"以孕避刑"纳入危险性评估:对涉嫌罪行较严重,有可能实施"以孕避刑"的,应考虑予以羁押

  • 精细化调整刑期计算:对能够认定的"以孕避刑",可以暂停计算刑期或不折抵刑期

  • 对"借孕避刑"者直接收监: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贪污罪犯张某,在哺乳期届满即将被收监时再次怀孕,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目的后马上流产,法院决定立即收监,流产后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 设立特殊羁押场所: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监狱设立保育中心、香港地区设立母婴监区等做法,建设具备较高医疗条件及必要育婴保障设施的特殊羁押场所

  • 法律鼓励的从宽情节

    1.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构成立功。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曾执业于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2010年6月发起成立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二十年的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 江苏汉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江苏汉创律师事务所
1320320********6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