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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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变更抚养权

发布者:王洋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离婚 |685人看过


典型案例——变更抚养权

张女士与自己丈夫赵先生因长期夫妻感情不和,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上写明,孩子归赵先生抚养。离婚不久后,张女士就听说赵先生马上要和别人结婚了,遂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张女士诉称:之所以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赵先生,是为了让他知道带孩子的不容易,并且趁着离婚分开的时间,双方可以缓和一下矛盾。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张女士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对方。而离婚后赵先生就对自己女儿漠不关心,还将女儿交给了其奶奶照顾。现赵先生将要再婚,这样的环境对女儿成长不利,故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归张女士。

被告赵先生辩称:因自己工作繁忙,平时照顾女儿的时间少,所以才找来自己的母亲帮忙。离婚后,张女士频繁来看孩子,严重扰乱了孩子平时的生活秩序,而且再婚也并非向原告说的那样不利于孩子成长,故赵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调解书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无正当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孩子归赵先生抚养。现张女士以赵先生再婚为由提起变更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事由。因此,判令依法驳回原告张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没有上述事由,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的。

同时提醒广大居民,离婚调解书和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在调解离婚时同样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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