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举办了婚礼,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5万元,但双方相识四年来,未共同生活过。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5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最后法院判决吕某返还郭某彩礼3万元。
律师团解读: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3万元彩礼,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另外,为了结婚,男方为女方添置衣服的钱、改口费、押车钱、过节长辈给的礼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若男方给付给女方的金银首饰、物品,价值较高,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返还。
同时,律师提醒广大居民在给付彩礼最好通过转账的形式,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购买金银首饰、物品的相关消费凭证,以便在诉讼中更好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