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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年03月02日 | 发布者:张欢 | 点击:10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情况:2016年03月16日,原告一罗某(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一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简称“福建某江西分公司”)、被告三王某某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区域划分协议》,就该工程部分区域施工面积及相关...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情况:20160316日,原告一罗某(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一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简称“福建某江西分公司”)、被告三王某某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区域划分协议》,就该工程部分区域施工面积及相关责任事宜协商一致。随后,原告二李某某与原告一、被告一及被告三王某某一致确认,上述《消防工程施工区域划分协议》以原告一的名义进行签订,但是原告二与原告一共同合作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同时参与该工程部分区域实际施工事宜。20160516日,原告一将工程投标保证金100万元转账至被告三王某某账户。2016年10月09日,原告二也将该工程投标保证金30万元次转账形式每笔50000元转入被告三王某某账户该工程以被告四河南协力江西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向中交四局二公司进行投标,2016516被告三王某某以被告一的名义将原告一的100万保证金转账至被告四,同日被告一福建某江西分公司也向被告四转入10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三王某某2016年10月09日收到原告二的30万保证金后,随后也将原告二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告四。被告四收到上述保证金后,2016年05月17日,被告四将该工程投标保证金总计300万元(包含原告一的100万元及原告二的30万元保证金)转至该工程总承包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随后,因被告四就该工程未与中交四局二公司达成合作,2017年05月26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将上述300万元前进花园消防工程投标保证金全部退还至被告四。2017年06月04日,被告三王某某向被告四出具《工程保证金支付委托书》,委托原告一及原告二作为保证金收款人,原告一向被告四收取该工程投标保证金87.5万元(原告的100万元保证金扣除相关前期费用12.5万元),原告二向被告四收取该工程投标保证金30万元。但是,被告四以与被告三王某某的父亲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拒绝向两原告支付该保证金。因该保证金分别属于两原告的个人合法财产,两原告多次催促相关被告及时上述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该款项相关合法利息。遂诉讼至法院。

律师点评:接受委托后,张律师认为,原告一因与被告一福建某江西分公司存在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而导致原告一直接向被告一负责人王某某转入保证金。同时,原告二与原告一一并作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原告二进行合作参与该工程区域具体施工事宜,并且原告二也直接向被告一负责人王某某转入保证金30万元。两原告都有权向被告一、负责人王某某及总公司被告二要求返还保证金。

同时,被告四河南某江西第一分公司作为该工程名义投标人,在收到总承包人返还的其中包含两原告所有的保证金且在被告三王某某出具书面的《工程保证金支付委托书》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8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两原告也有权向被告四要求返还该保证金。其次,被告五不仅属于被告四的总公司,同时也属于该工程的承包人,并且也书面委托被告四负责人处理与此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两原告也有权向被告五要求返还该保证金。最后,被告四与王某某的父亲的债务纠纷与该工程原告所有的保证金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其非法扣留两原告个人所有的保证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一及原告二个人合法所有的保证金及利息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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