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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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依法代理原告廖某诉付某和傅某及广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成功胜诉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64人看过

原告廖某,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临江镇人,被告付某与傅某系同胞兄弟,与原告是远房亲戚。

2014年7月28日被告傅某与被告广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接了番禺区某新天地的电影院的外墙搭建脚手架工程,傅某在当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程多年,因无企业施工资质,收费比较低,两被告一拍即合,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搭建脚手架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傅某找到其弟,即本案另一被告付某,经两人商议后,傅某将该脚手架工程又再次转包给了付某,两人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原告廖某已跟随被告付某做工程多年,2014年8月24日原告在搭建脚手架工作中因被告付某无采取任安全措施不慎从距5米高的脚手架上面跌落地面,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付某安排人员将原告送往医院门诊简单处理后,原告在家休养,事故发生后第三天,伤情严重,于2017年8月27日入院冶疗,经确认为左锁骨骨折。于2013年9月14日病情稳定出院,并于2013年12月6日被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付某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所有费用,当原告要求被告付某和傅某按九级伤残赔偿时,两被告仅同意支付2万元,超出部份不予赔付,于是双方出现争议。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原告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针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部份进行详细了解后得知,原告和被告付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无法证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关于工程转包情况,原告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

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律师认为如果本案达到胜诉的结果,首先是掌握充分的证据,依证据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本案才有胜诉的机会。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后(略),当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前提下,律师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年月日律师正式代理原告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针对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时,因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证明原告在受到伤害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律师认为,本案虽然结果胜诉,但从原告的利益来考虑,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差距甚大,实事上,原告也一直在事故发生地居住生活,但因原告平时没有注意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在当地生活和居住的证据,导致取证上增加了难度,律师在这种情况并没有放弃(取证过程略),经过律师的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在原告积极的配合下终于获得了本案在赔偿费标准上的一份关键证据,是本案在赔偿的额度上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原告的应得利益。

本案经过三次庭审,最终主审法官对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和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4年11月17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60753.74元。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成功的核心是律师在针对一个无任何证据情况的案件时如何梳理案情、确定办案方向,这是决定本案结果的前提。本案经过长达两个多月调查取证也是本案取得胜诉的关键,在本案胜诉机会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为原告实现利益最大化,使伤者得到抚慰,法律的正义最终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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