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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拒受是权利还是义务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593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中,拒受是权利还是义务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刘彦林律师

拒收,顾名思义是指买受人因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拒绝收楼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拒收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呢?

实践中,在商品房买卖中大多情况是买受人先支付购房款,而后卖方才履行交房的义务,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针对买受人而言,支付购房款是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收房是一种权利,如果因为卖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有权拒收,在这种情况下,拒收应当视为买受人的一种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因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有权拒收,由此房屋灭失的风险并并因此转移。

前述,如果买受人不存在正当理由情况下,故意拖延收房的,房屋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拒收转化为一种义务。

综上,拒收,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能能机械的认定为买受人的权利或义务,而应当根据合同履行中的是否构成“质量不符合约定”“正当理由”具体情况而定。以上,请购房朋友慎用“拒收”行为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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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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