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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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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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278人看过

婚姻不是坟墓,是栖息的港湾

―――一方离家出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案情回放】

今日,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律师接受一张姓的咨询,张某,男,今年32岁,四川人。王某,女,湖南人今年28岁。两人均在惠州打工,经人介绍于2010 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5月王某回到张某的四川老家,并办理了结婚证,结婚后两人打算在家做点小生意,但婚后没过多久,两人因一些问题观点不一,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的3月夫妻又一次发生争吵,张某出手打了自己的妻子,王某一气之下,选择出走,三年杳无音信,张某经多方寻找,后得知自己妻子已经在原来打工的地方与他人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张某知道自己与王某的夫妻情份已断,想与妻子离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不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帮助。

【律师说法】

刘彦林律师分析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处理一些问题时,都缺乏理性,没有相互体谅,包容对方,才造成夫妻两人感情破裂。但张某现提出以离婚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刘彦林律师经过梳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协商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本案中张某已得知妻子去向,并且也明知妻子与第三人已经组建家庭,想重归合好的可能性也不大,并且张某也不愿再同妻子继续生活在一起,所以刘彦林律师认为张某可以与妻子协商,到原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样处理可以在短时间实现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减少诉讼成本。

二、通过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因王某并没有将户口迁入到张某户籍所在地,王某自离家出走后一直居住在惠州,惠州作为王某的经常居地,张某是否要到惠州起诉呢?刘彦林律师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张某起诉离婚,应当由张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离婚诉讼

(一)一方构成重婚,并且双方分居二年,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已构成重婚,并且在王某出走近三年时间,也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条件。所以刘彦林律师认为法院在受理本案中,张某提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四)的证据,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请。

(二)一方下落不明,一方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王某离家出走满两年,张某即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在受理后进行公告,在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无下落的,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认定被申请人属于失踪,张某凭法院的裁定书可以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张某也可以通过这种途径实现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四、张某有权获得一定赔偿

在本案中,王某未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即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养育了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存在重婚的事实,张某在提出离婚的诉讼时,同时有权要求获得王某的赔害赔偿。

最后,刘彦林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无论是通过与王某协议离婚或通过法院裁决离婚,但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如何善待自己的婚姻,在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时,双方应当如何理性的处理问题,如果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和包容对方、尊重对方,王某也不会出走,张某也不会无奈的走上法庭。建议正在经历婚姻“挫折”的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不要轻言离婚,无论对哪一方,都是一种伤害,这种伤害也许会影响一生。最后祝愿所有夫妻能在婚姻的长河中珍爱对方,携手白头!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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