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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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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是法人的专有权,是否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享有自主权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0日|分类:公司犯罪 |1018人看过

公司名称是法人的专有权,是否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享有自主权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20日,位于我辖区的某珠宝公司(下称“甲公司”)向记者求助,该公司从事珠宝经营多年,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因外部环境的变化,甲公司计划将生产外包,授权从事珠宝加工的某公司(下简称“乙公司”)使用自己公司名称代工生产,因为乙公司在甲公司生产旺季时也经常承揽甲方公司外发的订单,双方彼此比较熟悉,现甲公司负责人困惑的是公司名称能否许可他人使用,操作中又存在哪些风险?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刘彦林律师,刘律师就该问题结合我国目前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说法

一、关于公司名称权依法受到保护和规范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和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三)1993年2月22日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修订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第37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及第53条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五)1993年12月29日通过,经三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名称需要相关法律来规范的必然性

第一、公司名称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市场中存续期间是明显区别于另一公司的标志,有利于消费者识别;第二、公司声誉建立需要,一个公司经营的如何,是否可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声誉,企业的声誉是一笔无形资产,其价值可以通过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及存续的时间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衡量,最终凝结到公司名称得以体现;第三、是国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需要,公司经法定程序进入市场后,公司的产品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有必要对公司进入市场之前要求每一个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冠名。

三、公司名称是否许可,权利人享有自主权

从以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名称是法人的专有权利,经过转让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说公司名称权是一种财产权,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权利人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应当允许双方主体通过充分协商,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支持甲公司通过许可的形式授权乙公司使用,使甲公司的公司名称在市场中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刘律师在此提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法人组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公司名称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的这一特定身份,对外仍然需要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为降低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单位在公司名称许可实务中充分对被授权许可对象的主体资质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等方面作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担保,避免因被许可对象因偿债能力不足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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