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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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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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是否合法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64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4日节后第一天本报记者接待番禺区某公司一位HR负责人来访,一员工因私自带材料利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条件加工私人饰品,事后被公司发现,公司领导要求HR部门对该员工进行处罚。公司HR负责人经查阅公司规章制度后,发现规章中奖惩条例中有“员工工作时间私自携带材料加工个人物品的,一次罚款5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的规定。现该公司HR负责人在执行中遇到难题,如果该员工是依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存在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作出罚款的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带着这个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和刘彦林律师。

律师说法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公司虽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工作时间私自携带材料加工个人物品的,一次罚款5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员工是否有权依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首先需要确定该项规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建立的该项规定是否依法建立,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涉及到公司是否享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处罚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根据以上(2)、(3)项的规定,公司如果将“员工工作时间私自携带材料加工个人物品的,一次罚款5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载入规单制度的,公司在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符合该项规定的,公司自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克扣”工资的范围。

律师介绍说,目前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理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下简称《条例》)已经废止,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两位律师认为《条例》的废止有很多因素,包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招工限制、员工违纪行为的申诉处理程序、企业对员工工作岗位调整的行政强制性等均带有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伴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企业用工权交由企业、员工与企业成为市场平等的主体,原来存在的固定工过渡为合同工,《条例》不得不退出历史的舞台。另从《条例》的适用范围分析,该《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所以,即便是《条例》不被废止,也不适用本案中所指的公司;其次,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禁止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事项时,经民主程序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程序,视为公司与员工达成的一种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律师介绍说,2013年5月1日起可以说在广东省范围是用人单位罚款权的分水岭。在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处以每人2000至5000元的处罚。一直倍受争议的用人单位罚款权重于在广东省内寿终正寝,2013年5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将无权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但律师认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地方法规,仅在广东省范围内有效(但特区有例外规定除外,如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公司目前仍享有对员工的罚款权),对全国其他地方并无约束力,如无相关新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有权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的内容作为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惩戒和约束。所以说,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之前,不能犯机械论的错误,搞一刀切,具体情况,要结合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相关规定来操作。

最后,律师建议:虽然在广东省内用人单位不得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违纪劳动者的罚款内容,但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如绩效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使公司的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时,做到处罚有据,不仅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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