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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执行任务闯红灯撞死人,你怎么看?

发布者:茹秀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633人看过


11月7日,江西鹰潭。一辆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侧面驶来的一辆三轮车相撞。据现场视频,事故发生时救护车正鸣笛闯红灯通过路口。鹰潭市公安局民警回应媒体称 ,事故造成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事发时,救护车正在运送一个病人,车祸发生后病人已被转运到医院。

那么,该事故的责任可能如何划分呢?

道交法第53条第1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我们知道救护车是可以闯红灯的,但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之下,而后又给行人提出应当让行的规定。这就导致事故发生后,分不清谁的责任更大,毕竟法条这么规定了,看起来似乎双方都有理有据。

首先,在这起事故中救护车是否享有闯红灯通行的权力?

必须是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才有优先通行权,而且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安装警报器(灯),对社会车辆尽到一个警示的义务;第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享有优先通行权。根据现场视频看来,救护车安装了警报器,在经过该路口时路面正好没有车辆通行。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救护车是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的,但在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发生了事故,往往会被认定为肇事方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这种认定实际上是对于事故受害者的补偿,否则,法律就会显得冷冰冰的。然而救护车在闯红灯的那一刻,心里默念的是:“其他行人和车辆应当让行”。

其次,三轮车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定?

我们都知道,经过红绿灯路口需要减速张望,尤其是救护车这么大的声音。但问题在于,三轮车车主知道上述规定吗?他很有可能是不知道救护车有合法闯红灯的权利,可能不知道自己要让行,只知道现在是绿灯了,可以通行。很可惜,在国家法律公布施行的时候,就视为所有人都知道了。没有人能以自己的无知作为免责条件。所以,这个三轮车车主,显然是有责任的。

救护车的确保安全义务和行人应当让行义务,明显相互矛盾。该款明确规定的是救护车在鸣笛并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闯红灯,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在本案中如果认定救护车没有尽到确保安全再通行的义务,那就把确保安全的前提变成了“其他车辆应当让行”。那就与法律规定相背离,使得救护车承担了过于严苛的预知他人行为的义务。

笔者认为,交通法律法规属于调整性条文,公民的行为都依据条文规定来预设。交通安全与民众生活以及公众安全息息相关,应当尽量避免这样模棱两可,两相矛盾的规定。

悲剧已经发生,无论有再多的赔款也挽回不了一个鲜活的生命,因而我们需要从中汲取到经验教训,做个知法懂法,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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