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秀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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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起诉单位加班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茹秀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80人看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用人单位一般要求 单位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有时为查明事实,还要求提供单位的“台帐”“会计凭证”等明细。这样的案件也是数量较多的一种劳动纠纷案件。遇到此类案件企业和劳动者往往各有各自的道理。

但实际上案件的胜负主要与举证责任和证据的提供息息相关。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可以知道,在2年之内举证责任在单位,所以单位必须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2年之外,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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