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秀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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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到底需不需要赔偿

发布者:茹秀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49人看过

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1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劳动职责、安全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这条法规可以看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扣相关损失。但有两个条件(1)、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2)扣除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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