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当事人(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继女,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历年分红被其他亲属(被告)私自领取。被告以原告非本村村民、未尽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原告参与遗产分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委托刘光华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主张村规民约规定社区股仅能由本村村民继承,原告户籍已迁出,不具备继承资格。
被告声称自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未履行赡养责任,不应分得遗产。
案涉股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涉及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冲突,认定继承资格存在争议。
明确亲属关系与扶养事实: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自幼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由继父抚养至成年,双方建立合法扶养关系,原告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驳斥村规民约的效力:依据法律规定,继承权是公民合法权利,村规民约不得剥夺法定继承权,原告虽非本村村民,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性权益。
举证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提交被继承人就医相关凭证,证明原告在被继承人患病期间履行了照料、签字等赡养义务,具备继承资格。
厘清遗产分配规则: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依法均等分配。
法院采纳刘光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享有被继承人名下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的继承权,明确了股份继承份额,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领取的相应分红款项 14400 元,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