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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委托方:某原告(具体身份信息略)
对方当事人:某被告(具体身份信息略)
审理法院:某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36 万元及相应利息(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因被告称可合作快递物流项目并将区域物流项目承包给原告,陆续向被告转款。后项目因被告借口疫情无进展,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还款。
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合作事宜,原告曾向被告催款,被告起初拒不退款,后同意退款,但双方未就退款金额达成一致。
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实付款情况,相关款项部分通过原告配偶账户转出,其配偶出具《确认书》确认该款项为涉案款项。
被告需向原告退款 317375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7375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6 月 1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被告按比例分担,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需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法院支付,原告可申请退回相应部分受理费。
刘光华律师代理的原告方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案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