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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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律师胜诉案件---房产纠纷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10604人看过 举报

2025-08-0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案外人)以其为某房产实际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确认其为房产实际权利人并解除查封,同时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申请执行人)委托刘XX律师代理此案。


原告主张,案涉房产为其父母婚后共同购买,虽登记在父亲(第三人)名下,但父母在离婚时签订《离婚房屋划分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原告,因原告当时未成年及第三人原因未办理过户,故其应为实际权利人,且该权利应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


代理思路与辩护要点

刘XX律师针对原告主张,提出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1. 物权登记优先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已登记的不动产应以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案涉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为单独所有,原告主张与登记信息不符,不应采纳。

  2. 协议效力与物权变动问题
    原告提交的《离婚房屋划分协议书》未经过公证,真实性存疑。即便协议真实,其仅能产生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原告未办理过户,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该债权也不能对抗被告的合法债权。

  3. 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成年后长期未主张办理过户,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权不应得到支持。

  4. 权利性质分析
    原告基于协议享有的是相对权,仅能向第三人主张,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XX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55 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