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案外人)以其为某房产实际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确认其为房产实际权利人并解除查封,同时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申请执行人)委托刘XX律师代理此案。
原告主张,案涉房产为其父母婚后共同购买,虽登记在父亲(第三人)名下,但父母在离婚时签订《离婚房屋划分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原告,因原告当时未成年及第三人原因未办理过户,故其应为实际权利人,且该权利应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
代理思路与辩护要点
刘XX律师针对原告主张,提出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XX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刘光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