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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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0日 9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国雄与被告叶泳彬、钟凤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事宜找到刘光华律师,刘光华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仔细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办相关委托事宜。刘光华律师主要从事了下列代理活动: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立案、开庭、执行,事完结案。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冯国雄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叶泳彬向其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经代理律师不懈努力,三水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叶泳彬向原告冯国雄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完结案后,委托人冯国雄很满意,并对代理律师刘光华表示感谢。本案最终取得效果甚好。

    刘光华律师在本案中出具以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冯国雄的委托,指派刘光华、黄丽平律师担任其与叶泳彬、钟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冯国雄与被告叶泳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叶泳彬经营家庭作坊式加工纸皮箱生意(未办理工商登记),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321日开始,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法。具体借款时间及金额为:201321日借款8万元;2013922日借款2万元;20131022日借款5万元;2014628日,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向被告叶泳彬及其指定收款人支付了25万元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有借据、借款明细确认单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425日,被告叶泳彬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至20154月,尚欠本金21万元及自20149月至今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叶泳彬到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依法承担全面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第一款“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等相关规定,原告主张按照年24%计算自20149月至今未支付的利息,且被告叶泳彬已支付的利息亦未超过年利率36%,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

三、被告钟凤燕与被告叶泳彬是夫妻,被告叶泳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叶泳彬经营家庭作坊式加工纸皮箱生意(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其取得收入的唯一生活来源,其收入也主要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叶泳彬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钟凤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等规定,被告钟凤燕对被告叶泳彬一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存在转移财产和可能虚构债务,稀释原告受偿债权,恶意逃避清偿原告债务的行为。

原告冯国雄于2015827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房管部门查询了登记在被告钟凤燕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荣锦江豪庭11302房产,并于201592日申请财产保全。但贵院在办理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现被告钟凤燕正在办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荣锦江豪庭11302房产的过户转让手续。如果原告再迟一点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就已将其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且被告并未将转让财产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十分明显。

且据了解,在原告冯国雄向贵院提起诉讼后的几天时间里,有多人几乎同时以叶泳彬、钟凤燕为被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案由同为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被告虚构债务,以达到稀释原告冯国雄受偿债权、逃避债务的目的。这一情况,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尚欠原告冯国雄的借款本金21万及自20149月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广州市司法局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