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刘光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C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13民初7325号
原告:D,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A,女,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A(曾用名:B),女,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A与被告B、C、D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D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