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2民初5430号
原告:C,男,199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9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