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A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XX0111民初12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上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经销合同书,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地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汕头市潮南XX,被上诉人应向合同履行地汕头市潮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潮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作了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州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育周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