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冯XX与张XX、广州市花都区炭步腾骏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腾骏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土名十排田),
经营者:张XX,
上诉人张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已经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志刚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