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中国XX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4民初4922号
原告:C,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A,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A,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首层前后座、阁楼,
负责人:A,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诉被告中国XX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B、C负担,
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