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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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守约方可以对方承担律师费

发布者:刘程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2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原告:林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廖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林xx、林xx与被告丁x、廖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林xx、林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伟到庭参加诉讼。丁x/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丁x、廖xx向林xx、林xx支付购房余款105万元;2.丁x、廖xx向林xx、林xx支付违约金945500元(以310万元为基数,按日0.5%,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止);3.丁x、廖xx向林xx、林xx支付购房余款105万元的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丁x、廖xx支付林xx、林xx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林xx、林xx与丁x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一份《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约定林xx、林xx将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二里xx室房产出售给丁x,房屋总价为310万元。丁x应当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房款。林xx、林xx已履行合同全部的义务,但丁x尚欠购房余款105万元未偿还。根据双方协议第十二条约定,丁x应向林xx、林xx承担总房款每日0.5%的违约金。其后,丁x、廖xx共同向林xx、林xx出具《欠条》,约定廖xx、丁x所欠林xx购房款按以下方式偿还:2016年10月20日先还之前尚欠五万元,10月31日前归还一百万元,利息按1.5分核算,10月20日前付清10月利息1.5万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守约方含中介费、装修损失、房屋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以及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丁x承诺于取件当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余款三百万元,否则视为丁x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丁x应承担律师费1万元。廖xx作为丁x的配偶,应当对丁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丁x及廖xx未作答辩。 林xx、林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欠条、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及土地房屋产籍调查表等证据。丁x、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林xx、林xx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1日,林xx、林xx与丁x签订一份《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约定:林xx、林xx同意将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二xxxx室房屋出售给丁x,成交价为31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丁x应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丁x应于2016年7月25日前向林xx、林xx支付10万元(含定金),于2016年8月1日前取件当日支付300万元。林xx、林xx应于收到购房全款当日起1个月内将房产交付丁x使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含中介费用、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丁x不能按期向林xx、林xx付清购房款或林xx、林xx不能按期向丁x交付房产,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总房款每日0.5%的违约金。逾期达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上一条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第十三条约定,双方保证备齐资料于2016年7月21日前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和签订土房局提供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承担总房款每日0.5%的违约金。第二十条补充协议约定,丁x承诺于取件当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否则视为丁x违约,应承担协议的全部违约责任。 2016年7月21日,林xx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16年7月22日,讼争房屋转移登记至丁x名下。丁x向林xx、林xx支付购房款205万元,尚有余款105万元未支付。 2016年9月28日,廖xx、丁x共同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廖xx、丁x所欠林亚庆叔叔的房款壹佰万元整,由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归还:2016年10月20日前先还之前尚欠伍万元。10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利息按1.5分核算。10月20日付清10月利息壹万伍仟元

刘程伟律师,现就职于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