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程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合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二、《合作协议》能否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虽然樊X、许XX、黄XX三方签订《合伙协议》,但合伙体“XX武术馆”实际由樊X、许XX经营管理,且樊X、许XX均确认黄XX未享有合伙体利益亦未承担风险。综上,《合伙协议》实际包含樊X与许XX合伙关系,以及樊X、许XX作为合伙体的经营者与黄XX房屋租赁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合伙体“XX武术馆”于2019年7月关停,樊X、许XX于2019年9月8日对合伙体进行对账结算,现合伙事务已不能实现,樊X、许XX均表示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樊X、许XX在庭审中确认已与黄XX结清租金,且合伙体“XX武术馆”已关停无法继续租赁,黄XX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确认樊X、许XX与黄XX的房屋租赁关系解除。综上,樊X主张解除其与许XX、黄XX签订的《合伙协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伙协议》于解除通知至对方之日即2021年11月5日解除。
黄XX经本院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樊X与被告许XX、黄XX签订《合伙协议》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许XX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