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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父母再婚,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私人律师 |325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因依法送养子女而解除外,不存在其他理由可以解除的问题。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人为地予以解除。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是属于拟制血亲,继父母子女关系就不同了。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母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继子女的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教育和照顾,那么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是有赡养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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