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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抢走老婆店中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810人看过

2010年7月13日张红明因赌博输了钱,遂到妻子李菁店中强行拿走店内价值480元的一套西服和现金500元,还将阻拦的店员打伤。

   【分歧】

   张红明行为可否构成抢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红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红明劫取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为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红明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等,表面上看,张某行为确实符合抢劫罪一般特征,但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具有特殊性,张某所劫取的店中财产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从该案表面形式来看,行为人张红明似乎完全具备了构成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即张红明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判断一个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不但要考虑其表面特征,还需考虑其实质特征,即行为的目的性。

   三、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最本质的要件。所谓危害行为,是指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其形式特征外,还应满足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触犯刑法,侵害刑法上的法益。本案中张红明在形式要件上完全符合构成抢劫罪的行为特征,但其行为是否意味着就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张红明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并未对社会法益或他人法益造成任何威胁或侵害,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社会危害性)。 因此,张红明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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