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大(原告)与翟二(被告)系兄弟,其父亲承租了公租房后该房屋由其母亲承租,现该诉争房屋已由翟大购买,现翟大起诉翟二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近日,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翟大的诉讼请求。
翟大诉称,他与被告是兄弟关系。其父亲承租了公租房3间。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变更为其母亲承租。翟二用以上述房屋其中一间换了一个两居室,又用上述另外两间房屋和两居室调换了三居室一套。翟二已购买该房屋。翟大认为,诉争房屋是翟大私下更改为翟二自己名字的,而且诉争房屋来源于其父母承租的公租房3间,所以翟大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
庭上,翟二辩称,翟大的陈述无法无据。现诉争房屋是翟二承租的公房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现在翟二是房屋产权人,翟大无权要求确认共有。翟二认为诉争房屋是用公租房其中的一间换了一个两居室,后又用上述另外两间房屋和两居室共同调换的。整个过程其母亲是知晓的,并且也同意翟二作为诉争房屋的承租人,翟二陈述称,一直是自己与母亲居住照顾着母亲,母亲一直活到九十多岁才去世,自己一直陪伴着母亲。自己调换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二已单独出资购买诉争房屋,且其母亲并非房屋共有权人。诉争房屋并无其遗留共有份额,房屋权属与承租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争房屋为公租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现翟大要求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于法无据,故驳回翟大的诉讼请求。
作者:贾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