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于2010年至2012年间分别向刘洋等4人借款,总计38万元。2013年,李华与许兰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许兰收到刘洋等4人的起诉状,要求其与李华一起共同归还所欠债务。许兰大呼冤枉,坚决不同意承担债务。
在庭审中,李华对于自己欠下38万元债务不予否认。许兰则称这些欠款自己并不知晓也没有得到使用,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协议双方各自所欠下的债务由各自归还,并且李华在2011年曾向许兰写下一份《承诺书》,内容写明:李华欠下的债务由李华自行归还,与许兰无关。许兰认为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并且约定好各自归还所欠债务,应是“离婚同时离债”,因此刘洋等4人要求许兰与李华一起归还不合情理。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李华向刘洋等4人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2年间,是许兰与李华的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许兰与李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均有协议,双方自行承担各自债务,但刘洋等4人对许兰与李华两人间的债务承担约定不知情,且许兰与李华亦未能就刘洋等4人知晓其2人间的债务约定进行举证。故该项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刘洋等4人。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者:古话常说的“父债子还”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妻债夫还”则更符合现代国情,不管夫妻是否已经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非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否则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是由于夫妻作为家庭成员其钱财对外的难以分割性,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周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