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反悔了,我不承认调解协议的内容,这调解书不能生效!”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韦某以不承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拒绝签收法官送达的调解书。然而法官告知被告其“反悔”行为并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5年9月22日,宾阳县法院黎塘法庭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主办法官在查阅案卷、熟悉案情之后,先后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主办法官发现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原、被告对案件的意见也相近。主办法官遂组织原、被告到法庭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按程序进行了当面质辨、当面交流沟通,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韦某同意与原告黄某离婚,韦某愿意一次性给予黄某经济补偿30000元……”,且原、被告双方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同意签名后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该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几日后,当主办法官将调解书送达给被告韦某时,韦某以不承认调解协议的内容为由拒绝签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韦某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已同意该协议一经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其随后拒收调解书的“反悔”行为,必定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被告韦某要依法按协议内容履行其给付责任。
作者:梁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