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共有三个子女。2015年5月5日,廖某以黄某经常赌博、嫖娼并拒不悔改为由,向宾阳县法院武陵人民法庭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小女儿(未满三岁)和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包括一辆面包车、10亩速生桉和一栋农村房屋。庭审中,被告黄某对原告廖某的指控不予认可,并指责原告均在三个子女几个月大时就外出打工,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言辞激烈,廖某还不时爆出粗口。最后,主办法官以原告廖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双方还有化解隔阂进而和好可能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 2016年3月16日,廖某向宾阳县法院武陵人民法庭提起第二次诉讼,要求离婚。主办法官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了解双方在第一次判决后的感情状况和该案的争议焦点,并对双方进行了初步调解,但没有成功。开庭当日,主办法官在庭审前再次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态度都很坚决,调解仍不成功,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法庭上,廖某要求离婚,并愿意放弃共同财产,只诉请小女儿的抚养权。黄某不同意将子女分开,要求三个子女全部由其抚养,廖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要求廖某平均分担共同债务289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廖某拒绝放弃小女儿的抚养权,拒绝支付抚养费,不认可黄某所说的债务。双方就此僵持,各不退步,并拒绝辩论结束后的调解。
经过庭审,主办法官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双方仅就子女抚养、抚养费和共同债务承担达不成一致,还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于是,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坚持不放弃调解,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先后找原、被告单独做思想工作。首先平复他们的激动情绪,待他们心情平静后,向他们释法说理,详细介绍了诉讼风险和案件判决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提出最佳调解方案。经过主办法官耐心说服疏导,廖某、黄某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官真情关切的感激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廖某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当庭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抚养费,债务由黄某承担,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周悦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