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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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闪分” 彩礼谁来买单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78人看过

短暂同居生活后闹分手,彩礼怎么办?近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对杜某诉董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调解返还彩礼。

   董某和杜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四个月后两人就订了婚,订婚期间,董家共接收杜某见面礼28000元,衣服款5000元,黄金首饰4件。后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在一起生活了12天后,双方发生矛盾,董某回了娘家。光现金就给了33000元,满共做了十二天的“夫妻”,杜某越想越生气,不想人财两空的他一纸诉状将董家诉上法庭,要求董家返还彩礼33000元及4件黄金首饰。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与杜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共同生活只是生活时间较短而已,故法院认为彩礼应当酌情返还。在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董某当庭向杜某退还30000元现金及4件黄金首饰。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巩留县人民法院最终调解女方酌情返还男方彩礼款,实际上也是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让原、被告双方都能接受的效果。法官在这里温馨提示一哈:结婚前需三思,应当尊重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登记结婚,移风易俗就别彩礼了吧,要不“分手”了还得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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