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某(女)诉称,其与被告艾某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阿某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而且艾某受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平时从不做家务,对自己不关心,缺乏家庭责任感。2015年12月期间,正值隆冬时节,阿某因重感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而被告艾某不但不到医院护理妻子,反而与朋友一起在饭馆饮酒,为此阿某很是伤心。出院后,阿某身体极其虚弱,艾某一日三餐均在外吃,对阿某不管不顾。长时间如此,现两人已分居半年有余,阿某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
庭审中,艾某承认阿某所述事实,并同意离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作者: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李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