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顶(七岁)之母王琴与被告张山于2008年2月1日在五家渠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张顶由王琴抚养,张山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被告仅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4年9月4日,其后的抚养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提出因其父母都患有重病,自己也已经再婚,有了孩子,现无力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因案件涉及未成年成长,关乎社会稳定。在调解阶段,法官向被告阐明了《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劝说被告,虽然和原告的母亲离婚了,但是在孩子面前永远是一家人,作为父亲应对孩子尽到责任和义务,同时劝说被告换位思考,不能因再婚有了孩子,就拒绝负担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但是因现在负担较重,每月给原告1000元抚养费确实有困难,希望原告母亲能够体谅。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原告母亲王琴同意将抚养费从2014年9月5日起降至8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后,被告抱着七岁的儿子久久不愿离开。
作者:第六师 潘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