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协议离婚时赠房产给女方后反悔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502人看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名下一栋房产归女方所有。因当时房产尚未建设完工,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房产已建成交付后,梁某多次找孙某协商过户事宜孙某均借故推脱,故梁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房产协议”合法有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被告孙某应诉称,离婚协议中房产协议所涉房产是被告对原告的无偿赠与,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告离婚后曾多次对被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所以,被告撤销赠与合情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并确认被告撤销对原告房产的赠与行为。经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理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以该房产系被告对原告的赠与,被告有权撤销赠与为由,请求确认其撤销赠与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对其抗辩主张未予采纳。

作者:王彦作者:王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