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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妥否?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3人看过

 2014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驶渝FZ****小轿车在城口县大桥老客运站出口处将行人肖某撞飞,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2014年9月肖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诉请张某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称,事故中其驾驶的小轿车因躲避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擦挂,死亡赔偿金是肖某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肖某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遭受的损失。

分歧

  对于是否应该将肖某的死亡赔偿金用于赔偿张某车辆的损失,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可以将肖某的死亡赔偿金用于赔偿张某车辆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肖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以肖某的遗产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因此,不可以将肖某的死亡赔偿金用于赔偿张某车辆的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对于死者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其遗产或者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那么,本案中肖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列为肖某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列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为原告,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应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从性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因而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产,而非死者的个人财产,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对于张某要求将肖某的死亡赔偿金用于赔偿其车辆的损失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余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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