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被告张大、张二和张三。2012年10月15日,原告张、汪二人与被告张二及其妻子周某达成了《分家协议》,就房屋、承包地、林地分割问题,父母赡养及财产继承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父母赡养及财产继承部分约定:“张、汪夫妇今后的赡养(生、老、病、葬)由张三全权负责,并继承其所有财产(包括承包地、林地)。张二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责任,同时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三被告在父母年迈后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张、汪二人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二原告分别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费300元;以后年老生病产生医疗费也应由三被告平均分摊;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争议焦点
二原告与被告张二达成的《分家协议》中“张二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责任,同时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的约定能否免除被告张二对二原告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除不具备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之外不得自行协商免除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二原告已经步入老年,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和被告张二达成的《分家协议》中“张二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责任,同时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二原告和被告张二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张二以《分家协议》作为不承担赡养父母的抗辩事由,应不予采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予以限制。
本案所引发的思考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上下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孝”文化也贯穿于中华文明发展史,形成于西周,由儒家孔子和曾子倡导,在《孝经》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西周时期,“孝”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其典型特征表现为“亲亲”与“尊尊”。儒家一直倡导“孝慈则忠”的思想。战国时期的《孝经》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儒家孝道的基本理论,丰富了孝道文化的内涵。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曾把“孝道”写入法律,司法裁判者都曾引用“孝道”文化,作为其裁判的依据。
当下中国,“孝”文化的法律思想也在我国立法上有所体现。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明确规定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近年来,社会上不尊重老人,不赡养老人的现象频频发生。子女总是以父母对其幼年的关心、疼爱程度、结婚时资助的多少、分家时分得财产的多少作为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砝码。法律虽有规制,奈何人心不古。“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观念盛行,有的人为了金钱置双亲于不顾,不懂得感恩,最终闹得父子对簿公堂,还是要支付父母的赡养费。
我认为,赡养费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加强农村普法工作,势在必行。其次,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较轻。构成遗弃罪,必须要求情节恶劣,即要求给被赡养人造成重大伤害。而对于一般不给付赡养费的当事人,法律规定的终极惩罚措施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赡养费。这种处罚手段无关痛痒,当事人会错误地认为,反正要给付赡养费,即使拖延支付也无所谓,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义务人消极被动地履行义务。适度加大违法成本,让义务人对法律有所畏惧,才会引导义务人积极主动地履行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最后,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家庭陷入困境,生活窘迫,导致履行不能。完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给身处困境的家庭予以社会救济,也会减少赡养费纠纷案件的发生。
作者:唐良华 刘茂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