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艳 彭春华) 飞来横祸致危某不幸身亡,原本和睦幸福一家不得不面临幼年丧父、中年丧偶、晚年丧子的悲痛。然而,悲痛中的一家子,却为了争夺赔偿款对簿公堂,伤了和气,伤了感情……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枧头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危某是一名小型货车驾驶员。2015年1月11日,危某自驾货车送货,车辆超载,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有安全隐患并超速行使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危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一次性赔偿危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70万元,此款全额汇入了危父的银行账户中。死者死骨未寒,陈某(危某之妻)与危父、危母之间却因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争执不休。
陈某诉说,自己中年丧偶已很不幸。面对家里的顶梁柱倒下,生活来源突然中断,三个年幼孩子又要抚养照顾,这沉重的担子压在肩上,已让人心力交瘁。然而,在这个时期,公婆却把儿媳当成了外人,极不信任,牢牢守着赔偿款,唯恐儿媳拿来开支。自己是亡夫的合法妻子,也是第一序列继承人,理应有权利保管这笔赔偿款。
危父危母辩解,陈某儿媳年纪轻轻,儿子却已经不再了,三个孙子孙女现在都由自己照看。如果把儿子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全都让儿媳保管,哪天她改嫁,我们拿什么来抚养三个年幼的孙子孙女呢?
法官释法: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者不符合继承条件时,则由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本案中,陈某、危父危母、危某的三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分割危某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70万元包含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在对该笔赔偿金分割前,应当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还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逝者已矣生活还将继续!生活中,我们不能只看到钱,而要看到比钱更重要的亲情。珍视亲情,对亲人对一份信任,少一点猜疑;多一份理解,少一点埋怨;多一份关爱,少一点挑剔。
危某是一名小型货车驾驶员。2015年1月11日,危某自驾货车送货,车辆超载,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有安全隐患并超速行使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危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一次性赔偿危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70万元,此款全额汇入了危父的银行账户中。死者死骨未寒,陈某(危某之妻)与危父、危母之间却因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争执不休。
陈某诉说,自己中年丧偶已很不幸。面对家里的顶梁柱倒下,生活来源突然中断,三个年幼孩子又要抚养照顾,这沉重的担子压在肩上,已让人心力交瘁。然而,在这个时期,公婆却把儿媳当成了外人,极不信任,牢牢守着赔偿款,唯恐儿媳拿来开支。自己是亡夫的合法妻子,也是第一序列继承人,理应有权利保管这笔赔偿款。
危父危母辩解,陈某儿媳年纪轻轻,儿子却已经不再了,三个孙子孙女现在都由自己照看。如果把儿子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全都让儿媳保管,哪天她改嫁,我们拿什么来抚养三个年幼的孙子孙女呢?
法官释法: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者不符合继承条件时,则由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本案中,陈某、危父危母、危某的三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分割危某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70万元包含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在对该笔赔偿金分割前,应当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还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逝者已矣生活还将继续!生活中,我们不能只看到钱,而要看到比钱更重要的亲情。珍视亲情,对亲人对一份信任,少一点猜疑;多一份理解,少一点埋怨;多一份关爱,少一点挑剔。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