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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我们儿子离婚?那30万怎么算?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84人看过

  本报记者高敏 现场播报

  通讯员 西法

  5月25日上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大法庭里,开审一起公婆状告儿媳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

  原告席上,一对老夫妻正襟危坐,目不转睛地盯着被告席上的代理律师,他们要告的儿媳没有出庭。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原告要求被告将借款归还,而被告却表示那笔钱是彩礼,不需要还。

  没有到庭的儿媳叫小蕊,2011年5月10日,她和小海登记结婚。今年1月30日,小蕊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海没有同意,法院驳回离婚诉讼。4月9日,小海的父母到法院起诉小蕊不当得利,要求小蕊返还30万元借款。

  “2011年,小蕊的母亲要在杭州设立一家公司,但缺少资金,3月中旬,向小海的父母协商借款30万元。当时,小蕊的母亲不在杭州,小海的父母就将30万元交付给了小蕊。但是,小蕊并没有把钱转交给母亲。”原告律师还当庭出示了银行的开户、转账、存款、取款等凭证。

  “我们认为,这30万元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与被告是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按照中国民间的习俗,结婚时,男方有向女方支付彩礼的习惯,并且钱已经用于支付结婚酒席等费用。”被告律师当即反驳,还指出是因为小蕊向小海提出离婚请求,小海父母才虚构了借款故事。

  随后,原告律师拿出了另一份证据,是双方父母,以及小两口交谈时的部分录音,“录音显示,谈话中根本未提及彩礼,被告还多次表示愿意归还这笔钱。”

  被告律师很快对这一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日常生活中的交谈,为什么要录音呢?”另外,他还表示,“录音中谈话也未涉及公司的设立,只提出了钱与婚姻有关,恰恰证明了这30万元就是彩礼。”

  据原告律师说,小夫妻的结婚酒席是2011年5月18日在江苏举办的,而钱是在同年7月27日,由女方取出来的,整整相差2个多月,“按照民间习俗,彩礼肯定是要预先给到女方手里,这30万元怎么可能是彩礼呢?”

  “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30万元是结婚当天和第二天分两次打到卡里,这就证明钱是男方父母为结婚所支付的费用,是彩礼!”被告律师反对道。

  “那是为了保护资金,他们结了婚才放心借钱。”原告律师说。

  “小蕊母亲的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已经通过审批,注册成功,可钱是7月27日才取出来,怎么会是公司成立的借款?何况以小蕊的家庭条件,区区注册资金10万元的公司,哪里用得着借款?”对于被告律师提出的这一意见,原告律师没有进行正面反驳。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法官想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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