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常年跟随年迈的奶奶共同生活,曾经爱他的妈妈预与父亲离婚弃他而去,多次向父母讨要抚养费未果,无奈之下,欧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院。
根据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欧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面对跟随年迈奶奶生活的留守儿童欧某,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怎么才能既合法处理该案又最大限度的维护欧某的合法权利,是办案法官首要思考的问题。
通过与两被告接触,得知两人外出务工多年,且正在闹离婚,欧某的母亲不愿给付抚养费是因为欧某的父亲不同意离婚。得知此事后,承包该案的法官积极细致的做双方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夫妻感情不合而不养孩子,如果夫妻双方实在因感情不合非离婚不可,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但抚养孩子的义务必须履行。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欧某的父母自愿协议离婚,欧某跟随其父共同生活,由其母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0000元,随之,欧某主动撤诉。
作者:彭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