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愿在全椒县民政局依法办理协议离婚后,夫反悔不执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拒绝协助妻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妻为维权诉讼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登记在被告章某名下的林权证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章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中位于全椒县六镇镇东王村高塘湖有森林、林木、林地等计171亩林权登记在被告章某名下。2010年6月12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全椒县民政局依法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位于全椒县六镇镇东王村高塘湖林权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但离婚后被告反悔,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章某始终不执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拒绝协助原告到全椒县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章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确立原登记在被告章某名下的位于全椒县六镇镇东王村高塘湖的林权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被告章某辩称:其当初在全椒县民政局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原告一人草拟的,将双方共有的林权归原告一人所有,而将全部债务由其一人承担,其太吃亏了,显然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失公平,亦不合法,其恳请在法院主持下重新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如林权确定必须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应当承担偿还当初华龙公司的投资款,另归还其之前支付的10000元上缴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依法在全椒县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程序合法,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依法离婚后又反悔不愿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亦与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原告要求确认原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林权归自己所有和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要求在法院主持下重新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和要求承担偿还华龙公司投资款及归还被告上缴款的理由,因被告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且原告不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