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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17人看过

2014年11月底,经人介绍,原告喜某与被告李某相识,于2014年12月17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被告送彩礼、瞅钱、见面礼、三星手机、金首饰、四色礼包等45000余元,并给被告李某购买了羽绒服、鞋子等衣物。被告给原告返还瞅钱2000元,用原告给付的彩礼购买了新飞冰箱等陪嫁物品约21000余元。现被告购买的家俱、家电及其他生活用品仍在原告家中。

  原告与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后,因李某处在生理期,双方未同房。2014年12月20日晚,原告让李某到卧室休息,李某不同意,要在客厅休息,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民警赶到原告家中后,看到李某用菜刀架在脖子上,民警将菜刀夺下。12月30日,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未曾过夫妻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相识,于2014年1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在原告与被告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按地方风俗习惯送给被告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及其他财物,系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与原告仅共同生活14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较大争执,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于收受的彩礼,被告应适当返还。因被告收受彩礼后购买了大量的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现上述物品仍在原告家中,对上述物品的价值应予扣减,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喜某彩礼款20000元。

作者:第六师 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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