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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未立遗嘱 父母请求按法定继承获支持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07人看过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婆起诉儿媳要求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儿子遗产的案件,结果原告方的主要诉求获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儿媳支付应由其公婆继承的现金77636.66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请则被依法驳回。

   原来在2005年5月,被告刘某与二原告的一个儿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8月,刘某的丈夫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事隔三日,刘某分别从建设银行取走现金10万元、15.9万元。之后,刘某又分别收到一债务人偿还的原在其丈夫处的借款4万元、6万元。

   后刘某与其公婆为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其公婆起诉要求继承现金近13万元及近7万元的物品和生活用品,并针对刘某侵吞、隐匿、争抢遗产的行为,判令减少被告继承的份额。而刘某则辩称,其公婆认为其从银行取走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却无证据证明,其虽收到别人偿还其丈夫的10万元,但其已将该款又用于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另一人的债务10万元,且因丈夫去世,为其购买墓穴等花费26090元,目前他们还有共同债务20万元,现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刘某之夫因病去世后,其留下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继承。

    而依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规定,刘某从建行取出的款项虽是从以其名为户名的存折中取出,但该账户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的户,应是夫妻共有财产。刘某接收的别人偿还的10万元现金,也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偿还丈夫生前的欠款10万有欠条为证,又系共同债务。因此刘的丈夫去世后共留有现金实为25.9万元,且刘某实际开支的墓穴费2.6余元还应进行扣除,余下的23万余元依法一半分出为刘某所有,其余的11.6万余元应分为三等份,二原告共应分得7.7万余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因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均不予采信、支持,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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