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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同居 导致宫外孕 担心生育难 男方提分手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14人看过

为了即将到来的婚礼,张慧已经将结婚誓词熟记于心,挑婚纱,选钻戒……她为做一个幸福的新娘准备着一切。然而因为一次宫外孕手术,张慧的婚礼没有了,她没有和新郎走上期待已久的红毯,而是走进了法庭。 记者崔艳红

  订婚后同居致宫外孕未婚夫却提出分手

  张慧是90后小女生,工作之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城的王华。二人于同年订婚,婚礼也提上了日程。据张慧称,订婚之后,她与王华开始了同居。201212月张慧因身体不适,到山大二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张慧的伤情为异位妊娠破裂。

  20132月,张慧下身腹部疼痛,经诊断为输卵管瘢痕处脱痂出血,张慧在山大二院住院治疗7天。

  张慧称,在治疗终结后不久,王华因为担心她以后怀孕困难,提出分手,这给张慧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张慧多次要求其承担上述费用,王华拒不给付。

  准新娘状告未婚夫男方不认账但无证据

  张慧一纸诉状将王华告上了济阳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华支付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然而王华却辩称,张慧所诉与事实不符,其称订立婚约之后没有与张慧同居过。王华称,张慧两次住院,他为其支付了8000元的医疗费,其从未与张慧提出分手。

  张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与王华同居住所的单元门钥匙、水电费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以及张慧进行宫外孕手术时,王华在麻醉同意书和妇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以对象身份对各项手术的确认签字。该案主审法官张健超表示,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双方应当共担责

  张健超说:两人虽然都是90后,但都已经是成年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同居属自愿行为。法院认为,王华以50%的责任比例对张慧的损失进行补偿为宜。此次宫外孕致使张慧流产,王华与张慧提出分手,张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王华称其给张慧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张慧不认可,王华可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王华补偿张慧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3千余元。(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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