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房产归出资方所有。
今年初,市民张女士起诉要求与结婚15年的丈夫李先生离婚,请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李先生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
经查明,2005年李先生母亲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2005年至2009年间分四次付清房款19万元,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先生。
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认定该房产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对于原告李女士要求将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及女儿因拆迁安置分得的房屋归原告和女儿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该房屋折价款17万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来源: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