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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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人看过

百善孝为先,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养育之恩应该涌泉相报。近期,赫山法院调处了一起年逾古稀的养母起诉养子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刘某年轻时将家境困难的外甥李某收作养子,刘某与丈夫早年创业办厂,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成人。李某成年后便在养父母的厂子里上班,并在养父母的资助下娶妻生子。刘某因早年与丈夫离婚后经济状况日趋困难,现在年事渐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刘某以养子李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付赡养费。李某则认为导致母子对簿公堂事出有因,早年养父和养母离婚时,养父母赠与了一套房屋给自己,但养母因离婚时受了刺激导致精神失常,将他从受赠的房屋中赶了出来,加之,他的收入只能勉强支撑起小家庭的生活,养父母原有经济条件足够生活自理,所以没有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刘某在四十年前收养被告李某,并抚养成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原告刘某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尊老敬老、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明确规定养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亲情无价,敬老爱幼,创造幸福和谐的美好生活家庭成员都应共同努力。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被告李某自愿每年支付2500元的赡养费,原告刘某也原谅了养子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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