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王庭长和徐法官又还给了我们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原告李腊英、黄雪纯、黄建明和被告黄哲理、黄红英紧紧握住民三庭王飞轮庭长和徐资文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至此,原告李腊英、黄雪纯、黄建明与被告黄哲理、黄红英财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赫山法院民三庭多次庭外协调,8月3日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原告李腊英是另两原告黄雪纯、黄建明和两被告黄哲理、黄红英的继母,李腊英1998年7月28日与被继承人黄贵初结婚(系再婚)。婚前黄贵初购得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原益阳市第七中学院内教职工住宿区2栋202号住房,后又于2008年9月扩建了27平方米,登记产权人为黄贵初。2009年4月22日,黄贵初病逝,遗有房屋和少量存款,另外国家发放35300元抚恤金。并且黄贵初留有遗嘱,将所有房屋和存款归其四个子女继承。两被告以李腊英未照顾被继承人黄贵初为由,不允许其继续住在2栋202号住房,并把抚恤金据为已有。原告遂诉至赫山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谈话,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告知两被告其父亲与继母李腊英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和抚恤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腊英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样有权继承应属于她的部分。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于8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李腊英继承扩建房屋中的一半及13000元抚恤金。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紧紧抱在一起,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作者:张跃飞 毛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