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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虽成明日黄花 债务仍需共同承担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24人看过

婚姻虽然已经解除,但是结婚期间所欠债务仍需一起偿还。4月13日,赫山法院依法判决已经离婚的被告陈某和被告蔡某连带偿还原告杜某本息120000余元。

2007年2月,被告陈某向原告杜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3000元,期限为1年。到期后,原告杜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杜某于是将陈某及其前妻蔡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被告蔡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前夫陈某所借款项未与她商量,也未用于生活开支,并且两人在2010年1月25日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这项债务的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项借款为陈某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原告杜某知道被告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此项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陈某和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所欠原告杜某的债务仍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故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杜某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多元。

作者:张跃飞 王戬 毛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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